合意性交被誣告性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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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雖未滿18歲,但已滿17歲,與其發生性行為並不觸法。

根據刑法第227條規定,與未滿14歲男女為性交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與14歲以上、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   因此,如果對象未滿16歲,即使他(她)主動,也不可以發生性行為。但是如果是16歲以上的男女,例如乙女,只要男方沒有用強暴、脅迫、恐嚇等的不法手段逼姦女方,就不犯法。

對於當天是合意性行為的資料:
1.當天發生性關係後,女方還同意與你去海邊玩,這可做為對你有利佐證
2.女方在報案後仍有跟你視訊有說有笑的錄影亦可作為有利佐證
3.兩方在事後的對話歷史訊息也具有證據效力

對於女方在性行為上的隨性習慣:
a.女方第一次見面即主動要求發生關係(你如何提出是她主動呢?)
b.第二次發生關係在對話紀錄中有提到要約3p遭你拒絕

衣服問題不做為證據,因性侵也是有可能逼迫她自己脫衣的.


文章出自: 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5121021006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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